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全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2018年3月30日九屆二次常委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全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根據《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實施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遵循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宗旨,堅持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堅持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依法依章程依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機構人員及職權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是全省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全省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領導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實施全省委員會確定的任務。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由全省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組成。
第五條 全省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負責協調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人選由主席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機關。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并監督章程細則的實施;
二、決定舉行并召集全省委員會會議;
三、執行全省代表大會、全省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決定;
四、根據需要,聘請成就卓著的科學家為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顧問;
五、批準會員的接納、退出或處罰。
六、審議、批準全省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增補或撤銷;決定常務委員會委員、全省委員會副主席的調整,并提交全省委員會會議批準;
七、決定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和變動及其領導成員和組成人員,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八、決定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有權對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機關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提出建議;可視察調研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全省學會、市縣科學技術協會及基層組織的工作。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應遵守章程細則和全省代表大會、全省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按規定參加常務委員會的活動,完成常務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加強同科技界和其他有關方面的聯系,及時反映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應珍惜榮譽,認真履職,三次無故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沒有正常履職的,一般應辭去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研究決定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職權所對應的相關事項;
二、討論決定全省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聽取相關工作報告或說明,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提交全省委員會會議的文件;
四、討論決定省科協機關和專門委員會提請審議的有關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視會議內容和需要,可邀請省科協機關有關部門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委員、全省學會、直屬基層科協、市州科協負責人等列席。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要發揚民主,對議題進行充分研究討論,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會議的議題及其他需要表決的事項,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須請假。如該次會議有表決事項,可委托本系統(或本學科領域)其他全省委員會委員代為出席會議。
第五章 專門委員會
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應按照有利于聯系各方面科學技術工作者,自愿和便于組織活動的原則,統籌設置,一般應在當屆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確定;專門委員會是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協助常務委員會開展工作,審議需經常務委員會審定的工作事項等。
第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設主任1 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一般由全省委員會副主席或常務委員會委員擔任,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專門委員會其他人選一般由常務委員會委員、部分全省委員會委員及有關方面科學技術工作者擔任。
第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一般應具有相關工作經歷、專業知識水平,有時間和精力參加專門委員會的活動。
專門委員會委員需要調整時,應由本人申請或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出,經專門委員會主任提出意見,提交專門委員會會議決定;專門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需要調整時,應由本人申請或專門委員會提出,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 專門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一、按照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的工作任務,從實際出發開展調查研究、決策咨詢等工作;
二、審議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研究、討論和決定的有關報告和建議;
三、指導、監督同本專門委員會職責任務相關的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和全省學會的有關工作;
四、聽取同本專門委員會職責任務相關的重點工作情況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審議同本專門委員會職責任務相關的重點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等;
六、制定專門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年末向常務委員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七、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
八、完成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下設聯絡員和秘書處,分別由省科協機關有關職能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或全省學會承擔。
第二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活動每年一般不少于兩次。
第六章 文 件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須經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簽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后施行,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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