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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5-11-18 來源:保密觀
政府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新聞媒體信息發布快、宣傳范圍廣,是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和開展對外宣傳的重要窗口。但是這些公開信息往往是外部勢力緊盯的重點,如若新聞宣傳把關不嚴、保密審查缺位,則極易造成失泄密事件。
未經審批擅提供 泄露機密被處分
某涉密單位宣傳干部岳某,接受上級單位記者沈某的新聞采訪,在未履行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向沈某提供1份涉密文件做參考。沈某根據該文件撰寫了新聞報道,提交給編輯趙某審閱。趙某表示文稿要突出原創性、稀缺性和差異性,要求沈某提供更為詳細的素材。沈某便將參考密件中的敏感內容添加到新聞報道中,經新聞事業部主管王某、負責人宋某終審后,通過單位微信公眾號對外發布。該信息在互聯網上被廣泛傳播,造成嚴重泄密。經鑒定,相關內容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事發后,有關部門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
內部參考被公開 轉載炒作泄秘密
某國家機關報社人員方某,從機關干部孫某處領取一張存有1份秘密級材料的光盤。孫某交代“僅作內部參考使用”,但未標注密級。方某將光盤交宣傳組長蔡某,蔡某隨即交編輯徐某。徐某根據該秘密級資料撰寫新聞宣傳稿,經蔡某審核后公開發布,立即被多個自媒體轉載、解讀、炒作,造成泄密。事發后,方某、蔡某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孫某及相關領導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涉密裝備違規拍 境外轉載危害重
一位領導同志到某重點軍工企業視察工作,當地電視臺派記者跟隨報道,該企業明確告知記者部分場景涉密,不能拍攝。但該記者明知故犯,拍攝了部分尚處于保密狀態的新型武器裝備的外形,并在當地電視新聞中播放,被眾多境內外網站轉載,造成嚴重后果。事發后,相關責任人均受到嚴肅處理。
隱患分析
實際工作中,有的供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保密常識缺乏、保密紀律不嚴,未經審查批準,隨意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有的新聞出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盲目求新、求快,在新聞采編、撰稿、審查、公開等各環節“打擦邊球”,保密審查讓位于關注度,引發泄密后果,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保密提醒
新聞宣傳報道是機關、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保密審查是規范新聞報道信息公開的重要環節,是有效防止宣傳信息泄密的“安全閥”。
供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統一宣傳口徑,對涉密敏感內容應作出明確申明,要求新聞記者不得將其編入新聞稿內,并履行保密義務。
新聞出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擬公開報道、播放的稿件、圖片、音視頻等,應當按照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權限和程序進行保密審查,對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界限不清或無法判斷時,提請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其上級機關審定。審查發現涉及國家秘密又確需宣傳報道的,應當采取刪節、改編、隱去等措施進行技術處理,防止因宣傳報道導致泄密隱患。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新聞出版保密規定》第九條規定,被采訪單位、被采訪人向新聞出版單位的采編人員提供有關信息時,對其中確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批準,并向采編人員申明;新聞出版單位及其采編人員對被采訪單位、被采訪人申明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不得公開報道、出版。
對涉及國家秘密但確需公開報道、出版的信息,新聞出版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建議解密或者采取刪節、改編、隱去等保密措施,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定。